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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新法解读:《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告诉您人民检察院如何成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2017-07-01 宋崧律师团队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修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类主体。


具体来说,一类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类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这两类公益诉讼各有不同规定:


首先,关于污染环境的环境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必须是社会组织、必须是市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


其次,关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须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


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不难看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限制性和补充性。


首先,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上进行限制,只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见,人民检察院并不能对所有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其仅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其次,在起诉条件上进行限制,只有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最后,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是对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此次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完善,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具有人力和财力的优势,具有公权力的天然优势,同时具有较强的诉讼对抗能力,由其提起或支持公益诉讼,能够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主体,与诉争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公平有效的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其本身作为司法机关,在提起诉讼、收集证据、调查证据、推进司法程序方面有着比较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经验,这是有关机关或组织所无法比拟的。


此次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修改,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宋崧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部主任,现任多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在民商事合同、公司证券、房地产、金融、融资借贷及担保、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破产等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多起案件中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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